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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简介 |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矿产资源及测绘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
定本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
究拟定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组织贯彻实施土地
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及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土地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
计划;参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报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组织矿产资源的调
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
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保护土
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
查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
(四)拟定并贯彻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
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开发耕地和土地储
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稳定耕地面积。
(五)依法对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制定和贯彻实施地籍管理
办法,组织土地调查与评价、地籍调查、土地统征和动态监测;依法负责土地确
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
管理办法;依法拟定、审查和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和供地方案;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办市政府和上报省政府审
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按规定负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耕地开垦
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闲置费等的征管,组织有关预算的执行。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批和组
织实施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
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
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
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审核地质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依法保护地质环境;组织认定或审查上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
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按规定上报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开发;依
法组织地热、矿泉水的鉴定和年度审理工作。
(十)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报经省测绘局备案后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区域内测
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报批工作,对本辖区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格验
证,按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依法查处破坏测绘标志和阻挠测绘人员工作的案
件。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拨给的有关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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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 土 资 源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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