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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矿产监察股(挂土地执法监察大队牌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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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组织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调研活动;
4、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
5、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6、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土地登记发证、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矿产转让、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使用、地质灾害防治、破坏测绘设施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7、依法查处土地、矿产及测绘的违法案件,负责荒芜土地的清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结案率达到90%以上;
8、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
9、依法调处采矿争议、纠纷;
10、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和政府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
11、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推广开发矿产资源的科技新成果,督促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生态环境和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12、依法征收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家规费。
13、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
14、组织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
15、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16、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17、研究拟定和贯彻矿产资源政策。
18、搞好信访、及时回复,杜绝省以上上访;
19、"三无"乡镇活动年初有布置,平时有检查指导,按要求达标;
20、做好"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工作;
21、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及矿业秩序,打击违法活动;
22、负责国土宣传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23、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
24、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储量评审;
25、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开发区域;
26、依法审查上报勘查审批登记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
27、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
28、依法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
29、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评估的资格和政府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
30、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31、拟定和贯彻实施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遗迹保护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审核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3、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
34、组织认定和审查上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审查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开发;
35、依法组织地热、矿泉水鉴定和年度审理。
36、完成两次乡镇国土员的法律法规培训;
3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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